日前,国务院法制办将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根据征求意见稿,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,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笔者认为,这一规定真正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,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,是一个真正人性化的规定,把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落到了实处。
其实,早在1991年6月15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》中就明确规定,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,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。随后,相继颁布的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,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,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的办法。
多年来,在带薪休假的问题上,有的单位做的比较好,但大多数单位还是做的不好,尤其是一些团体、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,职工们大多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的规定。其中的原因就像有的职工们所说的那样,这一规定虽然很好,但带薪休假需要强制规定;应具体实施,不要只停留在公文上;领导不说,自己不敢提出;工作太忙,事太多,有假不能休等等。为此,有关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,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,加之缺乏刚性约束,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“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”。
近年来,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,民主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,尤其是和谐社会的建立,使以人为本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。党的十七大更是为我们指明了未来发展的方向,可以说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这一规定是非常及时的,是对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贯彻和落实,深得人心。
这一规定的制定和出台,必将使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,真正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好处,把人性化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。